我國動物保護法律體系的特點是先有各類動物保護的特別法,而沒有制定一部統領指導各類動物保護的基本法。這導致了相關立法存在先天不足。對此,西北政法大學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孫江教授在《檢察日報》上發表文章《對動物要實現一條龍保護》中指出:
  從立法目的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過於單一和功利化。其立法目的側重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對生態平衡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但生態平衡作為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本要求和社會要素,理應更多地體現於野生動物保護法中,併成為立法的原則與目的。
  為此,筆者建議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修改。將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目的確定為: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促進生態平衡;保障野生動物福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實現人與動物的和諧相處。
  (侯建斌 編輯)
  (原標題:單一的立法目的須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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