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蛋!還是笨賊! 先看看這兩則案件要怎麼解釋: 甲是一個海外的歸僑,從小就被期望小孩成龍成鳳的父母,送到海外當小留學生, 可是,在沒有父母的陪伴之下,只好尋找同儕的安慰,結交了一群壞朋友, 以解獨處海外的孤單,而且,也可以避免被當地的小孩欺負, 甲在海外,由於結交了外朋友,沒有念書,並且成了當地的警方眼裏的「虞犯」, 甲的父母非常擔心,於是決心接回兒子,要好好重新管教,免得他自暴自棄, 當甲回到國內時,見父母還沒去接他, 此時,甲在機場眼到一輛車,是他朝思夢想的車型。 於是就起了壞念頭,依他在國外和朋友切磋來的技術, 撬開車銷,流利的在一分內,將車給偷走了!開著這台車,回到了家! 可甲不知,他的行為,全被機場附近的監視器,完全錄下了! 管理員立即將整個畫面,送往警方,報案辦理。 於是警方尋線,立即在甲到家時,將其逮捕。 而在警迅中,甲也坦承不諱,他是有偷竊的意圖,想偷這台車, 而他也順利的完成,只是實在太衰了,一下就被逮到了,還稱讚台灣 商務中心的警方的效率真是快。 不料,在警方的查證之下,發現被竊的車,登記的車主正是「甲」! 原來,這台車是甲的父母買給兒子歸國的禮物,早已登記在甲的名下, 由於甲記錯了時差,所以告訴他的父母回台的時間,出了錯誤,所以父母才未接機, 若是在偷竊前晚個一小時,他將接到父母以行動電話告訴他,這車是他的禮物,而車鑰匙正在停車場管理員手上, 得到他回台重新新的人生的大禮! 請問一下:這個時候,甲的主觀犯意上,是有偷竊的意圖,客觀上,也完成了偷竊的行為,他也承認自已偷竊, 但他犯了偷竊罪了嗎? 他偷的是自已的車,這算偷竊嗎? 另一個案件:乙 是一個蘿莉控的愛好者,一直喜歡著少女, 一日,終於忍耐不住,決心下手, 乙上綱找人援交,遇到一位自稱今年才十五的少女小薇,願意幫助他完成心願, 代價是一萬元, 乙湊出了錢,和小薇見面,見小薇稚氣未消,完全是乙心中蘿莉的典型, 於是在和其約會之後,就上了賓館, 東森房屋並完成交易! 不料,這家賓館的負責人,心術不良,在賓館內裝設偷窺設備, 乙和小薇的炒飯過程,全被拍下,並且,被放於網路上放印,成為點閱最高的影片, 由於小薇長的面容姣好,所以大受歡迎,這隻片子成了精典名片, 於是受到「腦殘媒體」的注意,大肆報導, 混球的議員們,也不斷的以本片予以質詢官員,認為這是罪大惡極的事件。 於是,警方快速的詢線,將影片主角的乙,給逮捕, 並以準強制性交罪起訴。 乙在警方偵訊時,也坦承不諱,自已是個蘿莉控,喜歡未成年少女, 就如同影片中他和小薇的對話,小薇說他只是個國中生, 乙因此而大悅,於是和其發生性關係,並且還加了五千元給她!在乙的主觀犯意上, 他完全有和未成年的女孩發生性行為的意圖, 客觀上,也完成性交行為!並坦承不諱! 但是,這時尋獲到受害少女「小薇」,發現「小薇」根本已經年滿二十五,還是個大陸妹, 只是生來稚氣而已,而又愛扮演少女,喜歡自稱自已是個十五歲的國 關鍵字行銷中生, 來作援交工作! 請問,這時有犯意,有犯行的乙,犯了什麼罪? 答案是,不管是甲,還是乙,都不犯罪, 偷竊罪,要構成,要偷的是他人的物品,甲有犯行、有犯意,可是,他的犯罪對象, 卻是自已的車,只是他不知道自已偷的是自已的車! 而乙,準強制性交罪,對象要成立,要是對手是個未滿十六歲的男女, 乙在認知上是如此,也以為完成了犯行,甚至有悔意, 可是,他的對象「小薇」根本就不是個未滿十六的少女,而是個已滿二十五長的稚氣的女人, 這時,乙有犯意,也以為完成犯行, 但是根本就不可能犯罪!客觀行為根本就不可能成立! 談這兩個例子做什麼? 我們拿來看馬英九的特別費,之前,有個司法假英雄的檢察官,說馬是個不懂得偷東西要戴手套的笨賊! 所以主張他犯案! 可是,這裏有個先覺條件要先解決,就是「馬所偷的錢」,是不是根本就是他的「錢」? 他可能不是個不戴手套的「笨賊」,而是個偷自已錢的「笨蛋」! 特別費如果是實質捕貼的話,那就 酒店工作是說,本來就是要給馬的錢, 國家審計機關,一直都是這麼認為的, 那這時,就算馬有犯意,有犯行,有不法意圖, 那怎樣? 那只代表著他是個吃飽了沒事做,想盡心思去偷自已錢的「笨蛋」! 整個特別費案,從頭到尾的偵察動作都是莫名奇妙, 在很久之前就出現了這個疑問,就是「特別費」的性質不明,是不是實質捕貼,一直定位不明! 一件事要判犯法,除了法條的因果關係要明確,事實的部分,也要明確 !從去年到在,這麼長的時間,還沒有辦法對「事實」 的部分,就是特別費是不是實質補貼這件事弄清楚, 這時,到底在調查個屁?起訴個屁? 如果馬被判了有罪後,而此時,國家再解釋,所有的特別費都是實質補貼,這時是不是要再對馬重審? 而他如果坐牢了,這時,還要冤獄賠償嗎? 大前題「特別費」是不是「實質補貼」這種事,一下就可以解釋清的事, 一直不去解釋清楚, 此時,還在存疑之中,為什麼這個檢察官就將人起訴,現在還要上訴?如果在這之間,特別費的性質被解釋出是「實質補?膠原蛋白K」,全國領的人都沒罪, 那這一段時間所花的司法成本,算誰的? 就算馬英九有犯行,馬英九有犯意,可是,這時如果是這個小偷自已弄錯了, 將本來就是國家要給他的錢,花了大筆功夫,和心思去偷, 這只代表著他是個大「笨蛋」! 一個偷自已的錢得「笨蛋」!就算全是真的,又能判他什麼罪? 偷自己的錢是沒有罪的! 整件案子,最重要的,就是要先弄清楚,這個行之多年的特別費制度,到底是不是實質補貼! 這個大前題直到今天還在存疑,還沒有固定的解釋, 這個時候,司法本來就該有其謙抑性,應該先等這個「犯罪事實 」的客觀要件,確定它的性質,才能做以下的司法動作不是?否則,一當被行政當位認定是「實質補貼」,所有的司法動作,不就一點意義也沒有? 這不是明擺著浪費司法資源? 這不是侵害人權? 這不是檢察官恣意妄為? 不先確定這到底是不是國家給這些「政務官」的實質補貼 ,不做好確定解釋, 還在存疑,這根本就無法進行司法行為! 就算他有犯行,他說謊,他有「犯罪結果」! 可是 術後面膜「犯罪事實」不能確定,犯罪的對象,就是特別費,可能本來就是實質補貼, 就是國家給這些政務官的錢,一個人「偷」自己的錢有什麼罪? 這只代表著他是個「笨蛋」! 還是個讓手下偽造文書來偷自已的錢的笨蛋! 這不代表著他有罪啊! 先決條件,就是特別費的性質不搞清楚,整個司法行為就不該進行,否則根本就是檢察官恣意妄為! 就像之前的例子, 甲要是偷自已的車,還告什麼? 乙要是搞裝少女的小薇,還告什麼?犯罪事實都不能成立的事,還調查,還起訴,還上訴, 這種檢察官不是在浪費司法資源,是在濫訴,是純粹的「法匠」, 還是什麼? 為什麼統一解釋有這麼難? 不可能啊? 為什麼不解釋?就是要鬥臭對手 ,這不是利用司法做政治動作嗎? 這種司法官不是走狗,是什麼?整件案子要成立,大前題是,這個特別費不是「實質補貼」 才能成立! 這個大前題都不先弄清楚,就查了半天,浪費了這麼多的司法資源, 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你說呢?純粹是司法配合政治! 有些人說,可是早就有很多人因為特別費被判刑了, 網路行銷為什麼馬就不被判? 這到底是什麼大腦?什麼心態? 今天因為馬的案子,才發現,這些特別費的性質,一直就是解釋不清, 一直沒有固定解釋!這種案子的犯罪事實,根本法有固定解釋, 這時代表什麼?就是之前的那些被判罪的人,可能根本就是無辜的,根本就是檢方恣意辦案下的犧牲品, 檢方在沒有確定這些錢的性質下,就將人起訴, 而法院也在沒有確定這種錢的性質下,就給人定罪, 這些人很可能都是因為「偷」了自己的錢,而被判罪! 應該想辦法重審、或是冤獄賠償才對, 怎麼可以因為以前錯,就將錯就錯,一路錯到底, 現在因馬案,發現這種「錢」的性質,一直都是不清, 應該先想法子確定它的性質,才能斷案不是?否則根本就是在追訴人偷自已的錢, 這種司法是什麼司法? 不是混蛋嗎? 要特別行不是「實質補貼」,解釋確定,當然馬英九不能放過, 所有領特別費的人,也不能放過,大前題,特別費是不是「實質補貼」,不先弄清楚, 整個案件根本就不能進行偵訊審察, 甲要是竊賊,首先要先確定他偷的東西是「別人」 的,否則就算他 吳哥窟有竊賊的所有動作又有何意義?乙要是性侵犯,首先要確定和他上床的「小薇」真的未滿十六歲 ,否則就算他覺的上了未滿十六的小女生,覺得有罪惡感,又如何?犯罪的構成要件根本不可能成立啊? 馬英九的案子,最重要的是,要先確定他所犯罪的客觀對象,「特別費」是不是國家給他的「實質補貼」, 是,他偷自已的的錢,除了代表他是個笨蛋,又能代表什麼? 不是,他就真的是個笨賊,偷都沒技巧! 搞了半年,現在還要上訴,到底在搞什麼? 犯罪的客體能不能成立,都不能確定,到底在搞什麼?這不是浪費司法資源,這是在做什麼? 很容易就可以解釋的,不做解釋,還一直做偵訊動作, 這不是配合干預選戰,這是什麼? 行政單位為什麼不能對犯罪事實先做確定解釋? 為什麼一拖再拖? 到底在做什麼? 除了是利用司法做政治動作,還能做什麼解釋? 不先弄清楚,馬是個偷自已錢的笨蛋? 還是個偷錢沒技巧的笨賊?大前題是不是「實質補貼」不弄清楚,整個案件的司法動作又有何意義? 有犯意、有犯行,但是要他是個笨蛋 ,花了半天的功夫,是在偷自已的錢, 又 個人信貸能判他什麼罪? 要真的判了有罪,之後一個解釋,這確定是實質補貼, 馬一要求重審,要求冤獄賠償,還是要我們國庫賠嗎? 到時候,這些檢察官負什麼責? 不先弄清楚,他是不是個偷自已錢的笨蛋,就進行司法動作,這不是政治鬥臭, 這叫什麼? (從整件案子連大前題,都不先弄清楚,就進行了這麼久,浪費了這麼多司法資源,你知道我們國家的 司法人員到底是個什麼德性的吧! 之後,還沒完沒了,還要為了面子上訴!這種檢察官,到底是養來幹什麼的? 要是之後有一天,真的全國通令解釋,這是「實質補貼」!到時,人家重審,沒罪了,這些人賠嗎?負責嗎? 整個案子辦到現在,只給我一個感覺, 我們的司法改革還不夠,還要大改大革! 莫名奇妙的檢察官,實在太多了! 這群人,這群官,真的要好好的改一改,革一革, 這是什麼檢察文化?什麼檢察系統? 這種檢察系統,誰信?誰服?有這種檢察系統,怎麼可能有個正常的法治社會?)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西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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